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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歪风,严肃党纪政纪,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干部及乡镇、办事处所属基层所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条 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限于家庭成员近亲属范围。
第三条
操办过程中动用公车的,将公车给予没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司机擅自做主出车的,罚款200元;经单位批准出车的,罚批准人200元,对批准出车的领导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四条
对收取的第二条中规定的范围以外人员的礼品礼金,全部没收,上缴财政。还要视情节轻重,还要给予当事人以下纪律处分:收受礼金(含礼品折款)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超过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条
用公款给婚丧嫁娶者上礼的,礼金、礼品价值在一百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礼金、礼品价值在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礼品价值在二百元以上的加重处分。所用公款作为违纪资金,没收上缴财政。并由承办人自己退赔给本单位作为补偿。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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