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简介 政策法规 廉政教育 举报指南 理论园地 案件查处 纠风工作 专题集锦
 
 
疑难解答

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林某,男,中共党员,1998年任北京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预审处政秘科副科长、某派出所指导员。
  2000年4月5日22时许,双博市招商局局长王某在北京某浴池嫖娼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王某与卖淫女张某对卖淫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因王系双博市政协委员,根据有关规定未对其做收押处理。2001年4月13日,双博市市委常委会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2001年4月下旬,王某找到当时受理此案的林某,谎称双博市政府准备提升其为政府副秘书长,由于其档案中有嫖娼污点,市政府领导让其到某分局开一个没有问题的证明。林某在王的请求下,擅自以某公安分局预审处的名义为王某出具了“双博市有关部门:……不能证实王某同志有违法行为,故我局没有对王进行任何处罚……”的函。后林又从预审处办案室找了一张盖有某派出所公章的空白信,为王某出具了“双博市有关部门:……因没有发现王有违法行为,经请示分局,对王某未作任何处理”的函。后王持该两份信函向双博市纪委提起申诉,要求给予纠正。
案件剖析:
  林某的行为构成包庇错误还是伪造公文错误,必须弄清包庇错误和伪造公文错误的违纪构成。
  包庇错误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应受纪律处分的人员,而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隐藏、毁灭真实证据,使其逃脱法律或者纪律制裁的行为。本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同犯罪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本错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应受纪律处分的人员而进行包庇的行为。本错误的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共产党员,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伪造公文错误,是指无权制造公文的人,非法制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的行为。本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和信誉。伪造公文的行为,直接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信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错误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无权制作而制作假公文。所谓“公文”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事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指示、决议、通知、决定、报告、信函电文等等。这些公文,都是以制作公文的组织名义,加盖机关、单位的公章。本错误的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共产党员,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二者之间有相同之处,又有重要区别。侵犯的客体不同。包庇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同犯罪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正常活动;而伪造公文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和信誉。行为方式不同。包庇错误是案件知情人,拒不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调查,拒绝回答有关案件情况的询问或拒不出证;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作虚假证明,严重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行为。而伪造公文错误是指无权制造公文的人,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的行为。表现形式不同。同是出具虚假证明,包庇错误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而伪造公文则是以制作公文的组织名义,加盖机关、单位的公章出具的。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
  林某的行为符合伪造公文错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1)林某符合伪造公文的主体身份;(2)林某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3)林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直接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它们的信誉。(4)在客观方面林擅自伪造了盖有某公安分局预审处调查材料专用章和某派出所公章的虚假公文,损害了某公安分局预审处和某派出所的信誉。
  综上所述,对林某的行为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55条第2款规定,按伪造公文错误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