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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新亮点12

中共永清县委
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一次投诉查实待岗的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8日)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对存在违规行为,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和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县、乡镇(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上述范围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一次投诉,经查实后,予以待岗:
    1、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情节较轻的。
    2、利用职权,强令服务对象接受职责范围以外服务项目的。
    3、违反规定,收取服务对象的保证金、押金的。
    4、工作失职,给服务对象造成轻微损失的。
    5、对应由政府部门无偿提供服务的项目擅自进行收费,数额较小的。
    6、违反规定上路查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物,情节较轻的。
    7、在公务活动时,要求服务对象宴请或安排娱乐健身活动的。
    8、在公务活动中,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9、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规范,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10、有其它违规行为,虽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对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投诉(投诉电话:6624268)。
    第四条 依据待岗人员违规情节轻重,待岗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允许调动工作,由所在单位安排政治、业务学习和事务性工作。待岗人员有职务的,待岗期间停止行使职务权力。待岗期间表现较差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延长待岗期,待岗期最长一年。
    第五条 待岗期满,本人书面汇报并提出上岗申请,经干部职工评议、所在单位鉴定,报县纪委、监察局同意,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上岗。待岗期满,待岗人员经鉴定仍不能上岗的,有职务的,按管理权限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事务性工作。没有职务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取消职务津贴和各种奖金;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永发[2002]5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