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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⑴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⑵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⑶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⑷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⑸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⑹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有哪些?应履行哪些义务?
  
权利:
    ⑴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⑵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⑶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⑷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⑸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⑹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⑴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⑵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⑶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四、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与控告?

  检举与控告是《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和党员的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检举是指非直接受害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揭发反映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并要求给予处理的一种行为。
  控告是指直接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揭发反映、指控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对自己或包括自己本人在内的一些人进行伤害,并要求给予处理的一种行为。
  检举与控告在构成的基本要件上,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检举与控告发起的主体不同。这是检举与控告的不同点。检举发起的主体,是非直接受害人,即检举人与检举的内容之间,没有属于个人利益方面的直接关系;而控告的发起人主体,是直接受害人,即控告人和控告的内容之间,存在个人利益方面的直接关系。但在一定条件下,检举人也会向控告人方面转化。如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因反映问题内容有了新变化而成为控告人。
  检举与控告的受理者,是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但应当指出的是,应由公、检、法及其他部门处理的对各种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
  检举与控告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的一级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于非中国共产党党员、非中国共产党组织、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与控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
  检举与控告的行为所指向的客体,都是违法违纪行为。但反映一种批评、意见、希望或要求等等,虽然也是非直接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党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并不构成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
  检举与控告的目的,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检举控告的问题给予处理。但只提供某种信息,而不要求作任何处理的,也不构成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具体地说,能够形成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有:在人事、个人物质利益等方面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方便谋取私利的问题;贪污、受贿、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盗窃公私财产等经济犯罪问题;发表言论、文章等等,歪曲、怀疑、反对、抵制四项基本原则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违反政治纪律问题;滥发奖金、实物,截留税收利润,用公款旅游,挥霍浪费等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在涉外工作中丧失人格、国格,暗示馈赠或索要外币,泄露国家机密等等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不关心群众疾苦而造成不良后果等方面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问题;乱搞两性关系,嫖娼、卖淫等等道德败坏、腐化堕落问题;带头超生,违法多生等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虚报成绩,假报年龄,制造假履历等等弄虚作假问题;以及诬告陷害、赌博、吸毒贩毒、搞封建迷信、徇私枉法等等违法违纪问题。
  能够形成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控告有:殴打、辱骂、压制、威胁群众,依权仗势侵犯群众利益等等欺压群众的问题;对检举人进行殴打、辱骂、威胁、恐吓、刁难等等打击报复的问题;利用职权在人事、个人物质利益等等方面谋取私利,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索贿、索要礼品,投机诈骗坑害群众利益,盗窃私人财物等经济犯罪问题;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问题;徇私枉法,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侵犯群众权益的问题。
 

    五、如何理解依法信访举报?

  依法信访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 法制化建设,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通过制度化、 法制化建设, 促进各级党政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二是通过广泛宣传、普法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三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信访监督等多种形式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 从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1、用两个《条例》和《办法》规范信访干部的行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条例》。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结;按期办结有困难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办结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如信访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办理部门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对正确的意见,要予以采纳;对不正确的意见,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转办去向告诉信访人。要切实维护信访者的权益。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严禁刁难、侮辱检举、控告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2、要引导群众依法信访。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举报网站等媒介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条例》等依法信访的知识。信访人既有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也有举证的义务。反映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切忌“大帽子、小问题”,检举、控告时线索应尽量具体,应写明违纪问题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等内容,以便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要把信访法制宣传与接访和回访工作结合起来,对违反程序来信来访的,要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指明正确的途径和方式。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做依法信访的带头人,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对违反信访法规、严重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接访人员要耐心疏导,同时向反映人出示上访须知以及相关法规、条例,教育上访者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履行义务。
  3、要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从近几年的信访情况看,反映基层党员干部问题最多的是不清正廉洁和作风不民主的问题。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切实把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落在实处,关心群众疾苦,体察民情民意,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通过推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和司法警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增加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要强化监督和管理,上级机关如发现下级机关不依法行政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如因制止不力,造成后果的,上级机关要负领导责任。对于不能依法行政,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六、如何写审诉信?

  我们这里所说的申诉信,是指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通过书面的形式向上级党组织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
  一、党纪申诉信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所在单位及隶属关系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党组织对申诉人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处分决定和上级的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申诉的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本人来信申诉的理由与要求、联系方式。
  二、政纪申诉信应写明下列内容: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业、住址;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随信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
  三、应注意的事项:政纪申诉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审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而党纪申诉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应尽可能提供翔实情况,尤其是申诉理由应作为申诉信的重点加以说明;申诉人应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违者依法处理。

    七、什么是错告、诬告?

    错告是并非出于故意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的行为。诬告是有意捏造材料,无中生有,以陷害他人为目的的检举、控告。
 

    八、什么是申诉?

    党员或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向纪律检查机关或其他党组织申诉理由,请求复议、复查的行为。

    九、为什么说举报人有举证的义务?

  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发现和获取违法违纪线索的主渠道。举报,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是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人民群众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公民举报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举报必须以对党组织、对国家机关和被举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据实举报。公民举报,应当言之有据,便于查证。要讲清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的具体情节与证据。要说清楚举报的问题来源和查证线索,是亲身经历,还是耳闻目睹。要尽其所能讲清还有哪些当事人和知情人,还有什么人证和物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证据制度要求举报人增强举证意识,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提高保全证据的意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起举证的责任。否则,由于违法违纪问题隐蔽性比较强,如果线索不清,情况不明,造成初核后发现证据不充分、不可靠,不能立案,不仅无法查处,而且还可能会造成转移、甚至销毁证据等一些无法弥补的损失。
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查处,其结果取决于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举报人应当配合接访人员的工作,据实回答接访人员的询问,提供有关厂领导违法违纪的具体线索。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违法违纪者就会受到应有的惩处,就能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